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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8日起對違反新冠疫情防控等行為不再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論處
          2023-01-08|資訊來源: 大同人才網|查看: 235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7日聯合出臺關于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對相關法律適用作出調整,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妥善處理相關刑事案件。

            通知明確,自2023年1月8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和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依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被羈押狀態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

            通知強調,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和嚴重妨害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重點機構防控秩序,對涉疫藥品、檢測試劑等制假售假、走私販私、哄抬物價等危害嚴重、性質惡劣等犯罪行為,依法從嚴懲治,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涉疫輕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導和化解矛盾,統籌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復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融入司法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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